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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加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时间:2021-01-27 19:17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加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银保监发〔2020〕5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京津冀跨区域经营中心支公司,友邦保险石家庄营销服务部、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行保险社团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北自贸区)的战略部署,推动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措施实施,提升全省银行保险支持河北自贸区建设金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河北自贸区建设发展的战略意义


设立河北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河北自贸区,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是加快雄安新区开放发展先行区建设、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选择,是创新体制机制、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河北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战略定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研究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加大对自贸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监管方式


(一)简化市场准入。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对已经下放的审批权限要接住管好,已经精简的报审材料,要坚决取消,已经缩短的审批时限,要坚决执行。对自贸区内准入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对准入事项实行限时办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探索建立自贸区业务创新包容制度。借助自贸区平台,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依法合规、稳健审慎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完善创新试点工作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富有弹性和适度包容性的创新监管机制。


 三、完善机构体系,丰富供给主体


(三)完善机构组织体系。支持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优化调整网点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区内设立高规格分支机构,支持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变更升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产品研发、人才培训和信息化数据备份专属机构,支持各片区所在地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实施增资扩股,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和市场竞争力。


(四)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法拓宽业务领域,逐步实现对外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和监管。


(五)支持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区内依法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区内发起设立科技、健康、养老等专业性保险机构。


 四、鼓励金融创新,拓展服务功能


   (六)创新自贸区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贸区发展定位、项目类别和资金需求,组织开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或其他创新类金融产品。鼓励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为自贸区企业财产、工程建设、社保经办及大病商办业务等领域量身定做个性化保险产品。鼓励发挥保险资金长久期优势,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为自贸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七)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结合资产类别与实际用途,支持“走出去”企业依法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进行抵质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等。


(八)支持产业链金融发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关业务重心从单一环节向供应链全过程发展,从供应链核心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发展,促进自贸区创新型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


(九)支持科技金融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支持设立专门从事创新金融服务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和分支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鼓励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综合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和工具,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


(十)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不断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内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和转型升级。建立符合绿色产业发展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持续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一)在依法合规、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鼓励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加强金融监管服务,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十二)加强创新业务风险管理。各银行保险机构在推动业务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尤其要做好风险交叉传染防范,强化资金跨机构、跨市场、跨境流动的风险管理,筑牢风险防火墙。


(十三)健全风险监测防控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建立符合自贸区实际的特色监测报表体系,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督导监管对象持续加强风险管控,做好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四)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宣传、公示和剖析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意识,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扩宽消费者维权途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监管协调和经验总结。支持我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在各片区先行先试,总结探索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支持自贸区创新发展的新举措和新模式。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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